高鼻羚羊因其高隆的鼻子而得名是最古老的哺乳动物之一由于不少人认为羚羊角是名贵药材羚羊因此长期遭到大量捕杀为此我国将其列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也将其列为极危物种。但在如此强力保护下还是有人铤而走险。
6月5日太原中院依法审理并公开宣判一起走私高鼻羚羊角案件,该案为山西省首例走私高鼻羚羊角刑事案件。
2023年初至11月期间,刘某平、刘某、刘某军、刘某红经预谋通过邮寄快递或者随身携带的方式将70根羚羊角走私入境,徐某为该伙人员提供翻译并帮助随身携带部分羚羊角入境。刘某某明知其中的8根羚羊角系走私物品而予以藏匿。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羚羊角均来源于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5.2522万元。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平、刘某、刘某军、刘某红、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伪报品名、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刘某某明知涉案羚羊角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走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是实现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牟取非法利益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其必然导致种群下降,破坏生态平衡,损害生物多样性发展。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最严的司法手段全链条打击危害自然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严惩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高质量的司法维护国家生态文明和生态安全。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勿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伸手参与、助推危害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
法官普法:高鼻羚羊(Saiga tatarica),又称赛加羚羊,属偶蹄目牛科高鼻羚属的哺乳动物,其鼻脊中部隆起膨大且向下弯曲,因而得名。高鼻羚羊仅雄性具角,角呈淡琥珀色微透明,具有较为独特的医药价值。由于人类无节制的猎杀及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导致高鼻羚羊种群急剧下降,其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也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并定级为极危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太原中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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