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一男子
捡到他人包裹却不愿归还
直至被告上法庭
近日
吉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失主相应损失
2024年2月,吉安县男子刘某网购了一个汽车前保险杠包裹。当日,刘某将该保险杠包裹固定在车顶,从吉安县运输至泰和县。在经过泰和县某镇菜市场时,包裹不慎掉落。此时,路过的吴某捡起包裹后,将其放在车内带走。
刘某发现包裹丢失后,立刻报警。民警通过现场调查和查询公共视频确定并联系上吴某,不料吴某拒不返还,还拒接电话试图制造返还障碍,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无奈之下,刘某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并赔偿损失。法院通知吴某应诉后,吴某先是不予理会,直至开庭前才返还,此时距离其捡到包裹已有9个月。
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捡到包裹后拒接电话、拒绝返还的行为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刘某而言,汽车配件的使用具有时效性和专用性,拖延返还直接影响了刘某实现该汽车配件的经济价值,吴某应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销售清单载明案涉前保险杠的价格为350元,最终,该院根据商品的价格,判决吴某于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某赔偿相应损失350元。(文/郭叶芬 钟璐韩 记者王白如 图/受访单位提供)
来源: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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