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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专项债券使用调整!福建省发布规范指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5 13:16:00    

【大河财立方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更好发挥专项债券扩大有效投资的积极作用,近日,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制定印发《福建省专项债券使用调整指引》,聚焦专项债券调整的全流程环节,从前提条件、审批程序到后续管理进行全面规范。

《指引》对申请专项债券调整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共涉及五个方面,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产生结余,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券资金沉淀12个月以上的;专项债券下达3个月后项目未开工或发行6个月后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低于50%的;各级发改、财政、审计部门通过监测、监督、检查等方式,以及巡视巡察发现专项债券使用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等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等意见确需调整的;各县(市、区)因综合财力下降等原因,导致全口径债务风险等级可能变为红色等级,需暂停项目建设,收回专项债券资金的。

在调整程序方面,福建省财政厅会根据项目实际状况和工作推进需求,分批次组织专项债券调整工作,对于省级重大项目债券调整,必要时实行即提即报。各地若有调整需求,需由财政、发改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联合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省直单位则需先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提交申请。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统筹研究拟定调整方案,征求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达成共识后,报省政府审批,并向财政部备案。若调整涉及预算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还需严格按照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后续管理环节,《指引》要求调整后的专项债券必须严格遵循既定投向,严禁用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同时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在6个月内使用完成。对于调整规模大、频次高,且调整后资金仍未能及时有效支出的地区或部门,省财政厅在后续安排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时将酌情扣减。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