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授权到期,有一些加盟店舍不得更改商标名称,改字不改音,企图用“谐音梗”保留原店名。
据极目新闻报道,6月16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随县人民法院审结美宜佳公司诉某便利店商标权侵权案,便利店支付相应侵权费用。
美宜佳公司是知名连锁便利店品牌,其注册多个商标。2024年12月,美宜佳公司发现某便利店门头招牌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存在侵权嫌疑,便拍照留存并公证。今年5月,美宜佳公司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便利店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便利店原系美宜佳公司加盟店,授权协议于2023年1月到期终止。授权到期后,该便利店更换了店内装潢风格、摆设,拆除了原有的“美宜佳”品牌门头及标识,但将原招牌中的“宜”改成了“①”,并对原有的M型团图案进行了改动。
法院审理认为,某便利店在加盟授权到期后使用的“美①佳”标识中,“美”“佳”两字与“美宜佳”品牌标识中的第一个字、第三个字相同,“①”与“宜”字形不同但字音相似,仅有音调区别,其包含的“M”型标识也与美宜佳注册商标中的“M”型标识构成商标近似。
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某便利店在诉讼前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经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便利店一次性向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元,美宜佳公司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商标作为企业价值的集中体现,承载着企业信誉和产品服务质量,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蹭名牌’‘搭便车’不是商业捷径,任何通过模仿知名商标、企业名称或装潢设计等制造混淆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性规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1财经客户端综合自极目新闻、湖北法治网、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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