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企业开资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政策:
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在他们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支付。
企业可安排带薪年休假,发放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
综上所述,企业在疫情期间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发放,确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企业也应积极与职工沟通,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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