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的认定标准如下:
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
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有无现金、物品、与性的交易行为是判断卖淫嫖娼的重要依据。
原来是否认识,是否分开审讯,对方的基本信息如姓氏、小名、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证明人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建议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严格依法判断,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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