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在离婚时的分配原则如下: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在离婚分割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所有权的:离婚时,所有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公房所有权的,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夫妻离婚时的公房不能分配,因为公房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只能承租: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公房的使用权可以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归属。
如果一方无承租权但租房困难的:可以暂时居住,并由承租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建议
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离婚时,公房的所有权通常归承租方所有,但使用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法院判决。
考虑实际情况:在处理公房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子女抚养、女方权益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协议优先: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可以依照协议进行分割,避免诉诸法院。
这些原则为公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提供了基本的指导,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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