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厂的补偿方式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因拆迁产生的工厂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针对设备折旧或者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奖励金。
需要注意的是,塑料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补偿金额需要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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